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後律師就可以申請閱卷。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擴展資料:
壹、律師閱卷的條件
1.接受案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的委托或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且手續齊全的。
2.具有執業律師資格,不存在執業禁止行為或其他按照規定不應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情形。
3.所閱是本院已正式受理並流轉至公訴部門的公訴案件。
4.前來閱卷的是受委托或受指派的律師本人。
二、提交材料
(1)《授權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師執業證書》
(3)《律師事務所證明》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