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律師可以閱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辯護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被告並與之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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