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鏈的形成強調要在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之間形成閉環鏈。作為公安偵查機關,在破案過程中需要廣泛收集證據。只有將收集到的證人證言和微量物證有序地聯系、組合起來,形成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要環節,才能判斷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采取必要的刑事偵查措施。
至於證據鏈不閉合,舉個簡單的例子,警察發現了A的屍體,有理由懷疑兇手可能是死者的丈夫。兇器是他們家的壹把水果刀,上面的指紋與丈夫B的指紋高度壹致,但她否認殺害了A,並提供了不在場證明。此時,警方僅從水果刀上取得了B的指紋,不足以證明B殺害了a,因為水果刀是家裏的常用物品,留下B的指紋是正常的,所以證據鏈沒有閉合。警方需要收集其他有力的證據來證明和還原B的犯罪事實和動機,比如尋找反證推翻B的不在場證明。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