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是律師的合夥人,合夥人責任形式是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這是合夥企業區別於法人企業的原始特征。
作為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人在企業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混淆三年和五年,是指辦律所的形式不壹樣,要求的執業年限也不壹樣。個人辦律師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並可以專職執業,合夥辦律師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並可以專職執業。
第七條設立普通合夥律師事務所,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書面合夥協議;
(二)有三名以上合夥人作為發起人;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第九條設立個體律師事務所,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並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
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09年2月26日
第六條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三名以上合夥人;
第十壹條合夥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書;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從業經歷;
(三)成為合夥人前未受到停止執業三年以上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