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事務所屬於有償法律服務行業,現在壹般將其界定為中介組織,非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自負盈虧的獨立實體。但是其律師的工作內容特殊,涉及專業法律事務,經常同公檢法打交道,又不同於壹般服務行業。法律咨詢僅是其服務內容壹小部分。 《律師法》條文參考: 第二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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