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為了履行辯護職能,有必要查閱法庭卷宗。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
對於已經審結的刑事案件,如果律師是受案件當事人委托的,當然也有查閱法庭卷宗的權利,但壹般律師只能查閱法庭卷宗的正卷,律師對應當保密的卷宗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不能交給委托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