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
3.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壹年;
4.品行良好。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3.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法律依據:
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