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據此,取保候審有兩種方式:保證人擔保和保證金擔保。同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擔保和保證金擔保不能同時使用。
擔保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為其擔保的人。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與案件無關聯,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有固定住所和收入。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審查擔保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保證人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並出具保證函。
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監督保證人在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履行義務,在保證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法行為時,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違法,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核實,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以1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串通,協助保證人逃跑,拒不向司法機關提供知道的藏匿地點,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被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也由公安機關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