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閱卷的條件 1、律師接受案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或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且手續齊全。 2、律師具有執業資格,不存在執業禁止行為或其他按照規定不應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情形。 3、所閱卷宗是本院已正式受理並流轉到公訴辦案部門的案件卷宗。 4、前來閱卷的是受委托或受指派的律師本人。 二、律師閱卷的預約和安排 1、符合條件的律師,來院閱卷須預約。案管大廳接待人員在收到預約即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與辦案人商定預約事宜,並通知律師。 2、律師須在約定安排的時間內前來閱卷,若有變更應提前通知接待人員,便於調整安排。 3、律師閱卷無預約,當日接待不能確保當日安排閱卷。 三、律師閱卷的手續1、律師閱卷前須向接待人員提供《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師以外的辯護人需要閱卷或會見案件承辦人的,應當通過案管大廳的資格審查並向辦案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2、填寫《律師閱卷接待登記表》。 四、律師閱卷的要求辯護律師或辯護人閱卷應在案管大廳指定的律師閱卷區域進行,案管大廳應派員在場提供相關的協助,雙方移交卷宗材料,應核實無誤。 2、律師在閱卷時,應負責所閱卷宗的安全和完好,不得有更改、增減、損壞卷宗內容和材質的行為發生。 3、律師在閱卷時,應保持閱卷區域的安靜和文明,服從接待人員的管理。 4、律師需要復印卷宗材料,須在復印前向接待人員提出申請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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