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六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羈押後,偵查人員應當在看守所訊問。訊問筆錄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其他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書寫工具書寫。訊問筆錄第壹部分的內容應當完整,不得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