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賦予了律師辯護權,律師辯護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權威,和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這個人是否有罪,不是憑我們的主觀道德觀念的好人壞人來任意判定,而是要依據《刑法》的規定和這個人行為危害性來確定,也就是說這個人的行為所具有的危害性是不是違法了《刑法》的規定,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在法庭沒有判決這個人有罪前,我們只能稱這個人犯罪嫌疑人。律師為嫌疑人辯護人,是任何人維護合法權益,和社會良好秩序的方式。這個人及時是個壞人,我們也不能任意剝奪他的合法權益,尤其要給予這個人公正的刑罰,這樣才能達到法律的教育引導警示的作用,律師在履行辯護權的過程,就是讓更多的人知道了解刑事犯罪的界限,更多的警示他人。
在戰亂和蘇聯的“大清洗”時期,法律制度被破壞,人人都是自危的。律師辯護制度,就是保障任何人不能只憑別人的好惡,就隨意被剝奪自由、財產、甚至生命。律師辯護就為了讓嫌疑人在法律範疇接受公正的審判。法律不僅懲罰人,那是因為他觸犯了法律,然而法律更重要的作用,應該是教育人不為惡,少為惡,改過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