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律師行業整體形象,規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業務宣傳行為,全國律協對律師廣告作出了壹些規定,如不自稱專家或專家單位,不承諾辦案結果,不提供回扣或其他利益作為業務宣傳手段,不收取或降低費用,防止律師執業不正當競爭,防止律師執業不正當競爭等。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不得承諾辦案結果、公布勝訴率、賠償金額、中標金額等。,可能使公眾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產生不合理期望,明示或者暗示給予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發布與律師職業不相稱的文字、圖案、圖片、視聽資料,利用律師協會的職務從事不履行職責的活動。
律師個人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的姓名、肖像、年齡、性別、學歷、學位、專業、律師執業許可日期、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在所在律師事務所執業期限;收費標準和聯系方式;依法可以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的業務範圍;練習表演。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發布律師廣告:
(壹)未通過年度考核的;
(二)處於停止執業或者停業整頓處罰期間的;
(三)受到公開通報批評不滿壹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壹條為了完善律師制度,規範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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