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查取證的條件
1、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須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在程序上應該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3、符合申請提交的期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屆滿前7日。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而且該線索應該與證據有實質聯系;
5、繳納人民法院收集證據所需要的必要費用。
綜上所述,律師有調查取證權。
法律依據:
《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