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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閱卷完下壹步程序

法律分析:壹、律師閱卷提倡“三個壹分鐘”,即律師可直接或電話等形式向案管中心壹分鐘完成預約;預約後,律師應到案件管理中心壹分鐘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結束後,壹分鐘完成電子卷宗刻錄拷貝。

二、律師閱看電子卷宗,查閱紙質卷宗均應在專門的律師閱卷場所進行,案件承辦人或派員在場提供幫助。

三、律師閱卷,閱卷可選擇電子卷宗刻錄拷貝、拍照或者現場瀏覽的方式。案管中心不提供案件有關的視聽資料、不提供紙質卷宗復印。

四、律師不得塗改、損毀、滅失、調換、刪除、剪輯、私自復制卷宗、視聽資料,違反規定的,在場接待人員應及時制止或終止閱卷。情節嚴重的移送律師主管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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