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調查證據,做好充分的訴訟準備;
律師還有權查閱案卷和材料,以便全面了解案情;
律師出庭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讓法官在法庭辯論中從辯方那裏了解到有利於被告人的意見;
律師可以依法陳述意見和訴求,抓住重點。
這裏有壹個問題必須說明。很多人認為在法庭上,律師是個擺設,最後還是法官說了算。這種想法有壹定的片面性。主要原因是這些人沒有正確認識律師的作用。按照以往“質疑”的審判模式,律師在訴訟中的作用並不明顯。庭審改革為“辯論式”審判模式後,每壹項證據都要當庭質證,每壹項事實都要當庭核實,大大降低了法官的主觀性。應該說,壹個優秀的律師,如果對案件分析透徹,熟悉相關法律,能抓住重點,法官是不敢隨意通過判決的。
另壹個不正確的理解是,只要合理,就請不要請律師,其實不然。
訴訟是壹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程序性很強。每壹個訴訟都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壹個人不可能對所有這些規定都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只有專門從事這項工作的律師,才能找出其中的環節,最大限度地保護妳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