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刑事案件采訪不受限制,只要是值班就行;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從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面談不受限制,具體次數視辦案和辯護需要而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申訴和控告。律師在偵查過程中會見時,有權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以及偵查人員是否有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等手段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1.有時候律師和委托人的信任關系不是壹次見面就能建立起來的,所以不宜貿然第壹次見面。有時需要多次會面,加深雙方的信任關系,才能進行涉及案件的深入溝通。
2、會議應體現對當事人的尊重,以及雙方的平等。如音階、音調等。同時,案件當事人不同,見面時使用的語氣和表達方式也應該不同。
3.會見中,除了要了解訊問的內容,還要讓當事人知道律師在這個階段能做什麽,起什麽作用。
4.如果當事人已經傳達了家屬的話,就應該篩選。沒有風險或者確定有風險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不傳達,沒有風險的,可以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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