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根據《律師行為規範》第十四條,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社會影響惡劣、損害律師行業聲譽的行為;
(二)妨礙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三)參加法律禁止的機構、組織或者社會團體;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業規範和律師協會職業道德的行為。
(五)其他違背社會公德、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