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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稱評審條件和程序

律師職稱評定條件和程序如下:

1,專業理論知識,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紮實的法學專業基礎理論知識,了解本專業相關學科的基礎理論。

2)熟悉法律法規,能夠在實際工作中正確運用。

2、工作能力和經歷,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處理大型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能力和經驗。

2)抗辯詞、代理詞等法律文書,法律正確,結構嚴謹。

3)具備指導實習律師學習和工作的能力。

3.論文和散文(譯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在有國內統壹刊號(CN)或國際刊號(ISSN)的報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或在省級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每篇3500字以上)。

2)用ISBN正式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或法學教材1余部(本人撰寫10000余字)。

4、工作業績和成果,符合下列兩項以上條件:

1.參與過兩次以上縣級以上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能夠提供準確有效的法律服務,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代理案件中,采納代理意見,作出重大修改,為當事人挽回重大損失1余件,或成功辦理無罪、質變案件1余件。

3.參與省級以上律師協會業務委員會1余項工作,在業務調研、重大案件指導、業務評議中發揮了關鍵作用。

4.辦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仲裁或非訴案件10件以上或辦理社會和專業評價高的案件1件以上。

法律援助中心的專職律師每年辦理6起以上的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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