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律師執業證書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受理機關提交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律師執業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允許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