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即可以報名參加律師資格考試):
1,具有中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律師執業許可證被吊銷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8條的規定,判處有期徒刑2年,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判終身不得報名國家司法考試。
3.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港澳居民:
1,恒等式條件。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其他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2006年國家司法考試。
2.學歷。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持有內地高等學校的學歷證書,可以直接向接受註冊的院校申請註冊;持有香港、澳門、臺灣省高等院校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還須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