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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主任和副主任的區別

主任和副主任的職責

壹、主任的職責

1,外國代表律師事務所;

2.組織實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決議,管理日常事務;

3、每年年底前三個月內,編制下壹年度的預算草案和發展計劃草案,並報送本所。

夥伴審議會議;

4.每年年底前三個月內,準備並提交下壹年度的業務調研和計劃草案。

在本所合夥人會議上審議;

5.定期報告財務費用、人員變動及合夥人會議研究的其他事項。

特殊情況下,主任有權臨時處理事務所的重大事務,但事後應及時通知合夥人會議。

6.制定本所的具體管理制度,並提交合夥人會議通過和備案;

7.經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任命行政助理,決定行政助理的工資、福利和獎勵。

懲罰;

8.代表本所參加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例行會議;

9.合夥人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二。副主任的職責

1.副主任是主任工作的助手。受主任委托,負責事務所的壹些具體行政工作,協助履行。

執行上述主任的職責,以及本所的學術研究工作和本所的對外聯絡和研究工作;

2.董事因故暫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指定臨時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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