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符合以上條件,可以提起訴訟。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對依法應當受理的第壹審民事訴訟實行立案登記制,應當受理全部申訴。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訴訟,應當當場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說明。當事人提交的起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如果沒有證據,可以先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如果提供的材料符合立案條件,可以立案。不符合規定的,法院會告知並限期改正。按照法院告知的內容進行補正後,即可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