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被告對壹審刑事判決有十天的上訴期。上訴期未滿的,無論被告人是否需要上訴,壹審判決均不生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刑事案件中,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不允許當事人的家屬探視或者會見被羈押的當事人。
法院宣判後,當事人家屬如果要上訴,可以委托律師在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向當事人傳達對上訴的意見,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如果當事人也要求上訴,受委托的律師可以代為形成上訴狀,並在規定的上訴期限內向法院提交上訴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第二百壹十九條不服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