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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有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嗎?

裁判官英文的裁判官和法文的裁判官也翻譯成了“裁判官”和“裁判官”。法、英、美基層法院法官職稱。法蘭西第三* *共和國(1875 ~ 1940)和法蘭西第四* *共和國(1946 ~ 1958)在各區設立治安法官,作為專職法官,受理壹般民事案件,調解民事糾紛。1958二月撤銷。在英國,壹般來說,治安官分為有薪治安官和無薪治安官,大多數是兼職治安官。根據第1949號《治安法官法》和第1968號《治安法官法》,治安官由首席法官向國王推薦任命,首席法官在與提名治安法官的特別咨詢委員會協商後向國王推薦。在美國,治安官是州內最低級別的司法官員。它們是根據1968號聯邦治安法官法建立的。他們有全職和兼職工作。他們必須是律師協會的成員。他們的主要任務是為當事人進行宣誓和監督宣誓,審理輕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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