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六條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或者自願承擔修復、賠償公益損害責任作為提出量刑建議的重要考慮因素。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願意積極賠償損失。但如果被害人的賠償要求明顯不合理,無法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的,壹般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的從寬處理。對於符合當事人和解程序適用條件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督促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受害方出具的和解協議及諒解意見隨案移送。被害人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協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