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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那條相關法律規定了律師具有調查取證權

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規定,被告人享有獲得律師幫助為其辯護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這壹保障被理解為在刑事訴訟的每個重要階段被告人都可以由其律師代表,其目的是切實保障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訴訟各階段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切實保障法庭的公正審判得以實現。如果被告人因貧窮無錢聘請律師,法院有義務為其指定律師,費用由政府方開支。如果在審判階段,或者在被告人對指控作答辯時,或者在課刑時,沒有給予或保障被告人這壹權利,則構成對憲法權利的重大侵犯,其後果是自動撤消任何對被告人定罪的裁決。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規定的開示程序中賦予了當事人五種收集證據材料的方法:(壹)錄取證言(Deposition),指經壹方當事人提起,在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由法院的書記官在證人宣誓後,錄取該證人證言的程序和方法。(二)質問書(Interrogatories),由壹方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質問對方當事人,要求對方當事人作出回答的程序和方法。(三)要求提出文書及物證(Request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 and other things),指壹方當事人要求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任何人提供他們所擁有的或控制的文件及其他有體物的程序和方法。(四)自白要求(Request for Admission),指壹方當事人要求對方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文書的成立與否、主張以及適用法律的意見等表明承認態度的程序和方法。(五)身份和精神檢查(Physical and mental examination),指壹方當事人大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或由該當事人保護和控制的人接受身體或精神檢查的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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