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期限: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人員的拘留期限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最長拘留期限為37日;
2.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逮捕後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3.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