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申請法律咨詢服務,應當即時答復;復雜、疑難的,可以預約申請人在合適的時間辦理。在解答法律咨詢過程中,認為申請人可能符合代理或者刑事辯護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