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是資金融通的方式之壹,是從企業獲得資金,讓下屬拿出錢來成為股東的形式。是國家金融體系發展初級階段的幼稚產物。
通過金融機構、銀行、債券、基金、保險、慈善捐贈等。,國家依法管理和監督,吸收社會和個人的閑置富余資金,保證金融體系的動態循環,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定,維護國家經濟發展,規避和防範金融體系內外的各種預期風險,將風險控制在可控範圍內。
金融活動的生命在於企業規模擴張的沖動和社會資本投資的沖動之間的相互需求。壹方面,現代工商業和金融業的發展往往需要通過合法的金融手段籌集閑置的社會資金,通過資源互補實現企業的發展進步;另壹方面,社會上有大量的閑散資金,對投資升值有天然的需求。
由於在投資者先支付對價再獲得回報的情況下,集資活動具有內在的信用性,以及投資者與資金使用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因此,在組織上述兩種沖動的過程中,集資活動的合法性主要取決於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基金運作失敗的風險,以及上述措施是否在充分保護社會投資者的目標上達到合理水平。
盡管缺乏更有效的標準,但根據籌資對象和範圍的不同,籌資活動被分為“向特定對象籌資”和“向不特定對象籌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