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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可以代理民事案件中的兩個被告嗎?

在民事案件中,只要律師與兩被告沒有利益沖突,就可以代理兩被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七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三)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沒有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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