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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庭上原名陳述要說到_明事實嗎

要。

開庭陳述是美國刑事訴訟中法庭審理的壹個階段。美國多數司法管轄區的刑事庭審中。在選定陪審團並由法院書記官向陪審團宣讀指控被告人的告發狀或起訴書後,由起訴方(原告律師或檢察官)作開庭發言,介紹其所掌握的證據,以及根據這些證據可以礙出的結論,對案件作詳細地說明,但不是辯論性質的。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也可以作開庭陳述,但在有些司法管轄區,也可以將被告方的這壹陳述放在起訴方提供證據之後去做。開庭陳述後,法庭調查即正式開始。

法庭(courtroom)是法院(court)的事務類組織單元,是法院的子屬級單元,是審判者根據客觀事實及證據,公正地依法審理,並判決當事人是否違法,該處以何種處罰,或裁定當事人在所涉事件中該擔負的責任或該承擔的義務的基本裁判組織單元。其裁判的結果,具有法律上或行政上的約束力。對於違法者,不僅會喪失壹定的聲譽或減少壹定的尊嚴,而且還將接受法律的懲罰;對於民事糾紛,涉事人也得承擔法庭裁定的責任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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