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雖然查封是同壹個法院做的,但是因為是民事刑事案件,所以不具有普遍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六十六條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1)保留錯誤;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壹)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二)仲裁機構對仲裁申請不服,允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視為撤回仲裁申請;(三)仲裁裁決駁回仲裁申請或者請求的;(四)其他人民法院不服起訴,允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駁回的;(六)保全申請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