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之壹,期限為12個月。12個月後,妳的取保候審結束,公安機關應當退還保證金。此後,公安機關沒有對妳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妳的自由不再受到束縛。但這只是對妳采取強制措施的討論,並不影響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理論上,公安機關不會也不應該停止對案件的偵查,這個偵查過程是持續的。壹旦偵查過程有突破,公安機關會收集到足夠的證據,司法機關會重新對妳實施強制措施。在這種情況下,調查沒有時間限制。只要調查後有足夠的證據,可以對妳重新實施強制措施。本案中,從1999到現在的幾年間,實際上並沒有違反法律。
12個月取保候審期間,可以從事正常的社會活動,行使正常的民事權利,如結婚、生育、工作、考駕照、辦銀行卡等,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提審時及時到場;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此外,實踐中,公安機關逾期不退還保證金的情況較為普遍。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的這種做法應該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