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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委托人

法律分析:(壹)、刑事辯護: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

5、人民法院的指定。

(二)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主體:

1、被害人本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3、被害人的近親屬;

4、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5、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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