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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嫌強奸,稱女子為精神有問題的流浪女。他應該被判刑嗎?

刑法規定的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核心要素是違背女性意願發生性行為。

而女性精神病人,沒有正確的認知,就談不上意誌。

沒有暴力,女性精神病人沒有反抗。如何才能確定是否構成強奸罪?

所以需要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強奸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1984年6月26日實施)規定,明知是患有精神病或者精神錯亂(嚴重)的婦女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無論犯罪分子采取何種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

所以,只要妳和他發生關系,就構成強奸。

案例推送。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壹起男子與患有精神分裂癥的女子發生性關系的案件。壹審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16 12 9 16、被告人李某來到被害人王某的簡易工棚內,與王某進入屋內。他們在床上做愛。後來李某發現內褲上沾有血跡,意識到王某放假,便用隨身攜帶的衛生紙擦拭幹凈。鄰居楊某剛敲門,李某立即爬窗逃離現場。後被趕回家的王某丈夫邱某、鄰居賴某抓獲,移交寧都縣公安局。經鑒定,被害人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癥,為無性保護的精神病人。

律師提醒:女性精神病人權利不可侵犯。

被害人可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9條第1條的規定,被害人受到被告人侵害,造成身心損害的,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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