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指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尚未作出司法判決,用於暫時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應當憑派出機關持有的逮捕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拘留證明,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的證明文件。沒有這種證明,或者證明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