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財產的,沒收非法收入,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買賣、挪用、出借客戶賬戶內的證券或者以客戶的證券作為擔保物,挪用客戶賬戶內的資金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責令關閉或者吊銷責任人的職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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