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該政策分為優秀人才(A類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業創新領軍人才(B類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創業創新急需人才(C類引進高層次人才)三類,對入選人才給予安置補貼等方面。其中從國外引進200萬元、1萬元、50萬元;國產進口分別給予654.38+0萬元、50萬元、25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條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擴大經營,增加就業。
國家支持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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