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寧縣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認罪態度、社會危害性等,依法判處被告人吳建華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到八個月不等的刑期,並判處數額不等的罰金,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壹審宣判後,被告人吳建華、馬小峰等人提出上訴,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二審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且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