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700萬元,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刑法關於挪用資金罪的規定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違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貪汙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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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不還的,是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