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壹)挪用公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歸還,且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