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後問答主要圍繞證據的可采性、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判決理由、判決結果、訴訟程序等內容。對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事項,以及合議、請示、指示、答復等不宜公開的事項,不得回答提問。
哪些情況不能適用?
1.刑事起訴案件;
2.調解、和解和撤訴案件;
3.經特別程序、再審審查程序和其他特別程序處理的案件;
4.當事人對我院作出的判決已提出上訴,或已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申請再審的案件;
已通過二審判決或上訴審查的案件5件;
6.正在審理的案件;
7.同案同壹當事人已判決後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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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2條
判決公開宣布。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