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復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3.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4.采取強制措施。執行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扣押或者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規定的財產或者文件等措施;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