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因為逮捕是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所以逮捕後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辦理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