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六章會議和通信
第二十八條在押罪犯,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和會見。
第二十九條罪犯的近親屬患重病或者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罪犯。
罪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病情嚴重者外,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允許罪犯在嚴格監護下到家中探視。
第三十條罪犯近親屬送給罪犯的物品,監獄看守人員必須查驗。
第三十壹條看守所受辦案機關委托,可以檢查罪犯收發的信件。發現阻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予以拘留,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在押罪犯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同自己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