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騙稅行政處罰
企業、事業單位虛報其生產、經營的商品出口,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654.38+0萬元以下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654.38+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企業事業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額較小,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或參與騙稅、逃稅活動,包括虛開專用發票、虛增價格、偽造或虛報出口、進口中虛假捐贈等,壹經查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公職處分,對相關責任人給予撤職處分。
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情節嚴重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暫停執行半年以上。
停止退稅期間,代理出口的貨物不予退稅。對騙取退稅金額較大或情節特別嚴重的企業,外經貿部將撤銷其出口經營權。
2.騙稅的刑事處罰
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654.38+0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稅務機關騙取的退稅款654.38+0元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稅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稅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已繳納稅款的,依照偷稅的規定處罰;騙稅超過已繳稅款的部分,依照騙稅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