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總值,在下列比例限額內分期確定管理人報酬: (壹)未超過壹百萬元(含本數,下同)的,在12%以下確定;(二)超過壹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確定10%以下;(三)超過五百萬元至壹千萬元的,確定在8%以下;(四)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在6%以下確定;(五)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在3%以下確定;(六)壹億元以上至五億元以下的,確定1%;(7)超過5億元的部分按0.5%以下確定。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的價值,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財產總值。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參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動幅度內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經理報酬比例限制範圍,並通過當地有影響的媒體予以公告,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