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刑事案件,辦案部門在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時,應當書面通知看守所;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交付執行時,應當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在偵查過程中,辯護律師應當申請會見前款規定的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後的48小時內批準或者不批準。除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決定。
軍事司法機關不允許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準許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