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嚴重的,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禁止商業賄賂暫行規定》第五條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給予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如這些條款所述,
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秘密返還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商品價款的壹定比例。本規定所稱表外保密,是指未在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立的財務賬戶中明確、如實入賬的情況,包括未記入財務賬戶、轉入其他財務賬戶或做假賬等。第九條經營者違反本規定,以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買賣商品時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