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利用婚姻騙取財物不屬於利用婚姻取得財物的範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為詐騙罪處理。
目前我國婚姻法對以合法婚姻形式騙取他人財物的違法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使得很多不法分子鉆了法律的空子,從而利用合法婚姻騙取他人財物。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才準許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的標準是準予離婚的唯壹標準。騙婚的話,被騙者以騙錢為目的,對被騙沒有感情,完全沒有感情破裂。
被騙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在下列情況下應當返還: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已辦理結婚手續,但不同居;3.婚前支付導致支付方困難。但是,前兩項是既成事實。如果被騙者不能證明“因給付而生活困難”,則返還財產的訴訟不予支持。這顯然不公平。
總之,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對本案中的騙婚行為進行定性是違背常理的;在處理騙婚引發的糾紛時,很難適用最合適的規定,結果會明顯不公。